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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12-05
  5. [成文日期] 2014-11-04
  6. [发文字号] 顺政发〔2014〕2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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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发〔2014〕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8月20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多点支撑的经济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规范运作、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的原则,加大培育和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打造资本市场顺义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培育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上市目标明确、具备一定条件且被列入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第五条 本区推动企业上市相关工作由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筛选、培育、初审、奖励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六条 丰富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通过所属行业部门推荐和企业自荐等方式保持库内资源及时更新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上市的进展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服务内容。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争取有上市意愿的区外企业入区发展。

  第七条 纳入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经营情况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第八条 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上市。

  (一)培育、优化企业上市金融环境。积极引进创投、担保、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机构,提高企业上市的综合服务水平。

  (二)加大培训力度。邀请市证监局、市金融局等职能部门对上市培育企业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上市培育企业资本运营理念和科学管理水平。

  (三)协调解决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上市培育企业有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可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办上报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四)强化企业上市后服务。持续关注上市企业运行情况,巩固上市成果。

  第九条 设立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上市培育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2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3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企业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给予600万元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80万元补助。企业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给予50万元补助。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后,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第十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关联中介机构将区外企业引入我区,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给予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市场挂牌后,给予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凡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落实相关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4.市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受理。

  (二)申请辅导期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4.企业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5.证监会出具的上市受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上市成功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批文。

  (四)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五)申请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1式2份,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应于完成挂牌、改制、辅导、上市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应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保荐券商在我区设立营业部的,应完善自身制度,积极做好保荐对象的账户开设、股权托管等相关服务;区内金融机构应做好企业上市后募投资金账户的开设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享受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5年内迁出我区,应退还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问题由区金融办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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