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4〕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怀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其他公共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用户,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每月15日之前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区财政,财政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支出。
第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代征;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单位代征。
第五条 区水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与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相关手续。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照供取水量逐月征收。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取水量征收;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怀柔分公司供水的用户执行“三费一单”,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代缴入库区财政;其他自来水供水的集中供水厂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代缴入库区财政。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对征费单位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定期对征费单位征费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水务局负责代征单位日常征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九条 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代征单位不能按期足额上缴代征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务局责令其限期上缴;逾期仍不上缴的,由区水务局申请法院强制其上缴。
第十一条 征费单位、代征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