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14〕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惠及全民、优质均等、完善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实际、有序推进
要在准确把握社会公共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购买服务;要将重点放在政府公共服务缺位,服务水平或者效率不高的领域,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规范操作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规定和操作流程,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坚持“以事定费”,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要建立与机构编制管理、民政和工商管理等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合力,为顺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造条件;要做好与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实现“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出现。
第二章 购买内容、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以下简称“购买内容”)为在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购买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一)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与服务、城市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购买。
第六条 购买内容实行目录管理(以下简称“购买目录”)。购买目录由区政府根据中央、本市的部署,结合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和财力状况等实际因素,按年度统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购买目录要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凡属于购买目录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购买目录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区属各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要在市场机制下公开平等地竞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以下一般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所承接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完整、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民政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 购买方式、购买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购买目录中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应实施政府采购,即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要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约定条件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前要分层次制定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
(一)购买主体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政府总体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以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本单位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购买服务的工作目标和总体安排,拟购买事项的名称、性质、种类、预计投入、预期效果、资金来源构成和拟采取的购买方式等。
(二)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民政、社会工作等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统筹考虑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发展与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区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各单位批复,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具体实施。
(三)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批复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经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未列入全区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形成计划、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和经费兑付,共十个环节。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按照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中所列公共服务事项提出具体项目,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方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购买数量与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考核标准与方法、承接主体具体条件、购买方式等内容。
(二)项目评审。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购买主体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明细、服务价格依据等资料。
(三)预算编报。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安排和实际资金需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购买主体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区人大或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批复下达。
(四)编制计划。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应包括购买主体、项目内容、所需数量、预算金额、绩效评价标准、购买方式、承接条件等信息。
(五)组织采购。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高于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方式购买的项目,确定的承接主体要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六)资质复核。按规定程序确认中标、成交的组织机构后,由民政会同工商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承接主体条件,对中标、成交的组织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七)合同签订。承接主体通过资质审核后,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购买内容与范围、购买数量与期限、服务标准与要求、绩效目标与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项目监管。承接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承接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全面地考核评价。
(十)经费兑付。购买主体按照绩效评估结果,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接单位兑现经费。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坚持“以事定费”和“按效付费”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原有公共服务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要及时核减、调整原有预算,实现“费随事转”。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扩大需增加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逐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购买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衔接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行为。对政府采购范围外的公共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可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允许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机制。项目实施前,认真制订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围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实行严格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要通过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承接主体信用制度等方式,创造条件方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购买主体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牵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和汇总形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审核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审核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四)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制定承接主体的条件标准,核实承接主体资质,将其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承接主体信用管理机制。
(五)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六)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七)作为购买主体的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除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外,还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