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谷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平谷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平谷区统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扶持政策,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扶持作用。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营中介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六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平谷区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质监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支队、区投资促进局。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协调、推动、服务工作。
第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八条 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符合不同形式不同阶段条件的,区政府给予相应的专项支持资金:
(一)上市培育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给予30万元补助。
(二)企业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2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三)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15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四)企业借壳、买壳和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后,给予500万元补助。
(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给予120万元补助。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专项支持资金的差额。
(六)企业完成上市各阶段工作后,可在享受中关村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本区的上述专项资金补助。
(七)拟上市企业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凡企业未成功上市的,上述补助资金在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对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后(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监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补助资金。
企业借壳或买壳上市成功后,上市公司须注册在平谷辖区内;完成股改、上市辅导的企业享受过区财政补助的,获得补助后须承诺在平谷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否则退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上市支持条件且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在上市各阶段相关工作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资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落实相关资金。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申请改制期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4.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请辅导期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等材料。
(三)申请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
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享受企业上市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培育和上市辅导期间,每年3月份应定期向区金融办报告企业经营状况(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上市进程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