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办字〔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5月22日第5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密云县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本县经济建设,支持县属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27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中文译名(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审核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 密云县人民政府是市政府外办确定的旅行卡申办单位。密云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外办)具体负责本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9个,分别是:俄罗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县注册的下列企业人员:
(一)县属国有企业人员;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三)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及台港澳资企业中
的大陆人员。
申请办理旅行卡人员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须通过所在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办单位出具为申请人办理旅行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五)填写完整的《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三年企业完税证明;海关部门提供的企业进出口额情况。(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如在国外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九)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申办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虚假材料,将停止该单位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十二条 旅行卡的申请程序
(一)申办单位为县属国有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国资委,经县国资委在《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政府外办。
(二)申办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且属县工商联会员单位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工商联,经县工商联在《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政府外办。
(三)申办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科委,经县科委在《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政府外办。
(四)申办单位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及台港澳资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商务委,经县商务委在《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政府外办。
(五)不属于上述单位受理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经相关单位在《密云县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政府外办。
(六)县政府外办初审后,填写《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县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坏或遗失,应通过县政府外办及时报告市政府外办,由市政府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县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县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五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即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及外资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其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县两级外事部门备案后由该企业自行保管。
(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县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申办单位须在三日内报请县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国有企业持卡人每次领用旅行卡前需按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以便办理领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县政府外办。非公有制企业持用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五)县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旅行卡的情况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县政府外办将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并吊销旅行卡。
(六)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