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9月27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资金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
政府投资是保障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及各类专项基金;
(三)中央资金及市级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
(四)通过政府融资等方式筹集,以政府直接债务出现,用于符合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建设资金。
根据上述资金来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额度,根据资金额度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
(一)项目入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分为年度集中入库和季度补充入库。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征集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主管区领导同意后,集中列入项目储备库(已入库项目不需重复申报);年度集中入库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于每季度末履行项目补充入库手续。
(二)入库标准。申请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市区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请项目入库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选址意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当前项目进展、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估,后决策”机制,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前进行评估。
(一)评估范围。区政府投资或区、镇两级政府共同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征地拆迁费用)及以上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总投资500万元(含征地拆迁费用)以下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评估。
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安排评估。
(二)分阶段评估。
1.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批复文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按全口径批复投资(含征地拆迁费)。
2.概算评估。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概算前,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复杂程度,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概算工程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工程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规模不得超过立项批复规模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重新批复项目立项;概算征地拆迁费超过立项批复1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区领导和主管区领导同意。
3.决算评估。项目竣工决算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审计的项目以决算审计为准。项目决算投资超概算10%或投资超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审定后批复。
(三)评估经费。项目评估费用由区财政安排,列入区发展改革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或核准前报请市政府同意项目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6〕998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顺政发〔2012〕15号),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包括征地拆迁费用)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立项。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包括征地拆迁费用)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批复立项。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包括征地拆迁费用)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管区领导、区长签批后批复立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包括征地拆迁费用)项目,由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批复立项。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包括征地拆迁费用)项目,情况特殊、必要的也可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批复立项。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机制
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年底前牵头制定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计划主要包含当年政府投资方向及领域,政府投资规模及来源等内容。
(一)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要建立在对当年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分析测算的基础上,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1.续建项目:指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尚未竣工的项目,明确项目当年建设资金需求。
2.新开工项目:指确保年内实现开工的新建项目,明确项目前期费用及当年建设资金需求。
3.前期推进项目:指下年度计划开工,当年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向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前期工作。根据项目进度,适当安排部分费用,用于开展前期工作,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投资的5%。
(二)计划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发布实施后,如有具备立项条件、已完成评估且急需当年开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补充调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后进行批复。
六、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程序
(一)资金使用规定。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对纳入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项目深度和进度进行资金拨付:
1.前期阶段。对拟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可安排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投资5%的前期费,专项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立项阶段。对已批复立项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预拨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投资30%的资金。
3.概算阶段。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可拨付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总投资70%的资金。
资金随工程进度拨付,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概算批复总投资的90%,剩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后拨付。征地拆迁费用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可在立项批复后一次下达。
(二)资金拨付程序。对纳入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工程进度提出资金安排及拨付建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单,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单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七、本意见为《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18号)的补充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