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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10-31
  5. [成文日期] 2013-10-31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3〕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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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3〕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发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县环境治理成果,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稳定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鼓楼东、西大街(东门环岛至西门立交桥东桥头)和鼓楼南、北大街(南门灯岗至城后街);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

  (三)新农村长途汽车站及其周边10米;

  (四)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60米;

  (五)输、变电设施及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

  (六)医院及其围墙外10米;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10米;

  (八)奥林匹克公园、飞鸿世纪园、密虹公园、法制公园;

  (九)大剧院广场、图书馆广场及其周边10米;

  (十)敬老院及其周边10米;

  (十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

  (十二)重要军事设施及其周边10米;

  (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周边10米;

  (十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及其周边10米;

  (十五)大型商场、超市及其周边10米;

  (十六)集贸市场及其周边10米;

  (十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八)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

  (十九)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二十)县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上述禁放区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与监督禁放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鼓楼南北大街、东西大街的禁放工作;县文委负责大剧院广场、图书馆广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禁放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新农村长途汽车站的禁放工作;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宾馆、饭店和加油站、煤气站、燃气公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它重点消防单位的禁放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输、变电设施的禁放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医院、卫生院的禁放工作;县教委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禁放工作;县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奥林匹克公园、飞鸿世纪园、密虹公园、法制公园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的禁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敬老院的禁放工作;县广电中心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禁放工作;县邮局、县电信分公司和县各银行支行负责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禁放工作;县商务委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的禁放工作;县住建委负责建筑工地的禁放工作;各居(村)委会负责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工作。

  三、各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禁放区域所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逐一签订《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好禁放区域看护和非禁放区燃放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是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或责令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五、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主动制止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不及时清理燃放垃圾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燃放产生的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邮寄烟花爆竹。违者由安监、质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八、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相关禁放责任单位和执法职能部门有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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