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区级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9-24
  5. [成文日期] 2013-09-24
  6. [发文字号] 门政发〔2013〕9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9-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打印
字号:        

门政发〔2013〕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门头沟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原地区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形成的森林资源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平原造林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四条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是平原造林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监管机构和配套的养护管理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是管护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科室,编制初定四人,专职从事全区的平原造林林木管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平原造林工程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养护管理方案;

  (二)负责养护单位的招标等组织运作;

  (三)负责养护单位年度养护实施方案的审批;

  (四)负责本区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养护单位的考核评比;

  (五)负责养护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

  (六)根据对养护单位的考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养护单位拨付养护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乡镇林业站是平原造林工程养护管理的最基层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养护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平原造林森林资源进行管理,配合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

  (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三章 养护单位的准入与管理

  第七条 结合门头沟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养护经验的养护单位承担本区的平原造林工程养护任务。

  第八条 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四级资质或林业工程施工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浇水、修剪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机械设备。

  第九条 养护单位必须优先安置本镇具有绿岗就业意愿的农民到养护单位就业,并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林木养护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条 养护单位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发现转包的立即取消养护资格,并追缴已拨付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必须按照市、区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及细则,编制科学的年度养护作业方案,上报给区园林绿化局,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养护作业方案,做好相关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养护单位的养护工作经区园林绿化局连续两次检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立即收回养护权,重新进行招标。对考核优秀的养护单位将在下一轮招投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造林施工单位与养护管理单位的交接,应在区园林绿化局、养护管理单位及造林施工单位三方按施工设计方案检查验收后进行交接。

第四章 专业化管理

  第十四条 门城地区和永定镇规划新城范围内形成的平原造林,由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按照我区现有公园的管理方式,进行统一的养护管理;龙泉镇和军庄镇域内的平原造林,按照平原造林林木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或两家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养护管理。

第五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平原造林工程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平原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严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采伐(移植)林木。抚育间伐(移植)或者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土地、采伐(移植)林木的,养护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向区园林绿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平原造林工程中建设的养护管理用房,也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工程占用征收而减少的平原造林工程面积,区园林绿化局及时核减养护面积及养护资金、土地流转资金额度,并于年底前上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新增的平原造林工程区加强和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增加必需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护林防火人员,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第十九条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防止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林业植物疫情发生。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实现对林下裸露地表有效覆盖。

  第二十一条 平原造林工程形成的森林资源纳入市级重点公益林管理和全市森林资源效益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实行定点监测与动态监测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规划设计图、施工作业图、施工及养护合同、养护作业方案、养护巡查记录、检查验收记录及相关影像等重要历史性资料,区园林绿化局设专人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六章 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区分担”的原则,每年每平方米4元的林木养护管理补助标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并建立长效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平原造林工程森林资源的养护、保护及管理支出。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经营管护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依据平原造林工程具体地块条件,划出一定区域,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养护管理工作本着谁开发、谁利用、谁养护的原则,在不影响森林资源保护的情况下,吸引一些民营企业、社会企业适度参与旅游开发或副食品基地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区园林绿化局根据对各养护单位的检查考核情况及管护进展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拨付管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按管护资金年度定额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宣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及评比表彰等管理性事务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区、乡镇、养护单位三级巡查制度,重点检查林木生长健康情况、林内卫生和林木保存等内容,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区园林绿化局年底对养护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年度综合考核情况上报给区政府和市园林绿化局。

  第三十条 区园林绿化局建立养护成效评价考核制度,对养护单位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养护经费拨付和养护招投标挂钩,保证养护效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