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我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生态林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高科技核心区为目标,通过“租地建绿、养绿就业”,政府打造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提高土地管理效果,杜绝侵占林地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提高生态林建设和管理质量,培育绿色产业,为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服务。
二、补偿范围
生态林补偿的范围是本区以生态效益为主、集体管护的林地。主要类型是:山区集体生态林和平原集体生态林。主要包括:城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速生生态林,绿色通道永久性绿化带;改造后达到生态林标准的集体苗圃地、经济林地;陆续流转的集体生态林;由集体管护的国有林地(仅享受管护补助)。
三、政策及标准
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是对我区生态林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和从事生态林管护的人员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包括生态林管护补助和占地补偿两部分。
生态林管护补助,按照管护人员核算。平原景观生态林按照平均每人管护6亩,一般生态林平均每人管护15亩核算管护人员;山区生态林按照平均每人管护50亩核算管护人员。
生态林占地按照平原生态林和山区生态林两类给予补偿。
生态林占地补偿和管护补助标准在不低于上年的情况下,每年由海淀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现行市、区补助标准以及我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年财政收入预算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由集体生态林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函告各相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的补偿政策作为海淀区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的一部分,统一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一)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的安排
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
(二)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的使用
集体生态林占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地权单位,年度内分两次拨款。上半年度拨付70%;下半年由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领导小组对各镇集体生态林占地情况核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集体生态林管护费按季度申请和拨付。管护费总额的80%以直补方式发放给管护人员,20%由各镇生态林管护分中心管理,用于管护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绩效考核、技术培训、购置维修管护机具和水、肥、药等生产资料及其它管理开支。
(三)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监管
各镇财政部门应设定补偿资金财政专户,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建立补偿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对本镇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虚报冒领,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集体生态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同时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农经、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组织形式、管护人员选用原则、职责
(一)按照“管干分开”的原则,海淀区生态林管护中心负责生态林管护的管理工作;各镇生态林管护分中心负责落实各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管护工作。生态林管护实行专业队作业,各镇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组建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队。
(二)管护人员的选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农民个人自荐、村民委员会推荐,经审核、公示确定;
二是用工本地化,管护人员从本村的农民中选用,生态林面积大,本村劳动力不够,也可以从本镇的农民中选用;
三是优先招收低收入农民就业,调动农民建设和保护生态林的积极性;
四是本村管护人员(农户)招收不足情况下,可招收本地农转非待业等其他人员。
(三)生态林管护人员职责:主要是负责责任区的林木抚育,防止林木火灾发生,防治林木有害生物,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盗伐等违法行为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负责制
海淀区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规划、国土、发改、住建、园林、农业、水务、农经、财政、审计、法制、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海淀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审定纳入补偿机制的生态林面积,批准新纳入和退出机制地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落实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办公室主任由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
各镇政府成立主要领导和各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确保补偿机制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1.政策公开,增强意识,宣传补偿机制政策到每个村庄,宣传生态建设的意义。
2.开展技能培训,生态林管护中心、镇分中心制定计划并组织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管理工作水平。
(三)规范管理
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并实施。严格检查管理,并将结果报告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
(四)建立考核制度
管护任务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到人。制定生态林管护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管护标准和管护人员职责,定期检查。按检查结果,对管护合格人员给予管护补助;对管护不合格人员扣减补助;对不能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人员,取消管护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在财政补偿资金使用、租地、管护人员招收和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七、附则
(一)本文件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意见》(海政发〔2005〕31号)和《海淀区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农〔2006〕9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