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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5-29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2〕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5-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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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办字〔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县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目标,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节基础手段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立足密云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立足高端、强化特色、突出重点、产业融合、环境友好”的要求,着力构建绿色、高端、高效的县域经济体系,进一步明确全县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科学调整行业准入机制,支持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成立密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实施联席会工作机制。由县工商分局牵头,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联席会重点解决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

  三、合理优化县域资源配置,统筹全县产业发展布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和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结合我县发展定位和经济结构特点,对重点发展区域及产业确定如下:

  (一)重点发展区域。

  “两区、两带、一基地”,包括:县经济开发区和非水源保护区中的产业园区、潮河产业带和白河产业带、密云总部基地。

  (二)鼓励类产业项目。

  1.环境友好型工业、高新技术制造业,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数字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绿色食品加工业等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

  2.休闲旅游产业,包括:高端休闲旅游开发;标准化、规范化的民俗旅游业。

  3.总部经济。

  4.都市型现代农业,包括:生态、有机、现代、高效农业;观光农业。

  5.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型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及健康、养老等新兴生活服务业。

  6.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广告、人文、影视、手工艺、文艺表演等相关产业。

  7.其它有利于建设“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的产业。

  (三)限制类产业项目。

  1.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对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殡葬用品、汽车、摩托车;洗车、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金属门窗制造(铝合金、铁艺、塑钢等)及汽车和摩托车修理行业,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布局。

  2.住宅楼内的住宅及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以住宅楼内的车库作为新设立及变更住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已登记主体执照到期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规划分局、县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出具同意续期证明,方可予以续期。

  4.在全县范围内,未列入商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的网点,不予核准废旧用品回收经营主体。已核准的收购废旧物品经营主体,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规范。

  5.暂停核准各类洗浴项目经营主体。

  6.在中小学校周边50米以内不得核准商业、饮食业、修理业、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在中小学校周边不得核准歌舞娱乐、电子游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录像室、台球室等娱乐性行业经营主体。

  7.对小发廊(理发)、小旅店、小食杂店、小餐馆、小百货店、棋牌室、小电子游戏厅、小网吧、小歌厅、小洗浴、小洗染、小机动车维修(包括洗车)、小五金建材、小塑钢加工、非煤矿山开采、砂石加工、“小饭桌”等待提升业态,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审批,从严监管。

  8.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印刷、家具或生产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的工业项目。

  9.其它不利于建设“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的行业。

  (四)禁止类产业项目。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投资行业项目。

  2.污染水库水质的所有建设项目。

  3.资源型项目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低效益、低产出项目。

  4.沙石开采。

  5.粘土砖制造。

  6.其它影响“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的行业项目。

  (五)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企业经营形式。

  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换,鼓励其从传统行业向现代产业转型,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变经营发展方式、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个体经济的主体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企业的,免收登记注册费;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具备注册企业条件的,积极支持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六)支持品牌经济发展。

  落实《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1)29号),全方位推进品牌战略,培育一批高知名度商标品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四、科学设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和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精神,严格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材料,在原有《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08〕32号)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出证标准,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及用途,通过科学设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限制低端产业发展。

  (一)严格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市政府当前的有关规定。对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

  (三)申请人既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提供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

  (1)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两证之一的复印件。若属联合开发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与购房合同上房地产开发商名称不一致的,提交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联合开发证明。

  (2)使用回迁房屋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回迁协议及房地产开发商或对该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准予入住证明;回迁协议上未载明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的复印件。

  2.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

  可提交镇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镇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也可提交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该房屋产权归XX所有,产权证尚未办理,该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设,房屋用途为XX,可以从事XX经营活动”的文字表述。

  3.住所位于县经济开发区或生态商务区的:

  由县政府授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生态商务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证明文件应说明房屋用途,明确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并提交加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生态商务区管委会公章的《县政府授权文件》复印件。

  (四)利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证明文件的规定:

  1.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说明房屋用途,明确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

  2.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说明房屋用途,明确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该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3.对于利用街道两侧申请设立早餐亭的,应符合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网点的要求,由县商务委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中的“产权证明”栏加盖公章,并提交县商务委设置早餐网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产权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5.利用公园、景区内的房屋设立商亭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园、景区主管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说明房屋用途,明确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

  6.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备案证明。

  7.利用路边空地从事修鞋、修锁、修自行车、配钥匙等个体经营的,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8.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利用居民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洗车业的,需到县水务局办理备案;从事洗衣业的,需到县环保局办理审批。从事上述两类行业的主体,办理审批、备案后,除按本款(一)、(二)、(三)项提交住所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见附件2)。

  五、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的审查

  (一)认真审查房屋所有权证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中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用以对房屋用途的识别。不能提交以上两证的,或两证中未载明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进行申请登记的,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以及与上述用途在表述形式上类似的,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取得房屋规划批准材料的,登记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查经营用途是否与规划用途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配套”、“商住”的,由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规划部门确认“配套”、“商住”具体用途,并由规划部门出具证明,工商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证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

  (三)将城镇地区的住宅(包括平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规划用途为“商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用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用途已改变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将农村地区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的确认工作

  县工商分局各辖区工商所对本辖区新设立、变更住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有重点、分行业类型地开展地址确认工作。

  七、规范有形市场的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县商务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分局、县工商分局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共同制定密云县市场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有形市场数量和经营规模,确保辖区内有形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形市场设立登记需提交合法的土地和房产证明,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审批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八、加强部门联动,严格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准入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项目办理前置、后置许可和后置备案项目登记注册。

  (一)加强重点领域的准入审查。对不符合密云产业功能定位,不适应密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等严重影响资源环境和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从严控制。对限制发展的行业从严审批,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据相关行业许可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做好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二)严格查处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对违法建设不予市场准入登记。

  (三)对多次违法、违规、违章的经营主体,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后,函告或移转工商机关的,工商机关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经营项目的,分为两种情况:

  1.房屋为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交加盖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房屋并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单位(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产权单位(人)盖章(签字)的委托租赁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应参照本意见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房产证记载用途经登记机关认定符合本意见中规定的,可予核定“出租商业用房”或“出租办公用房”。

  (五)加强重点地区的准入审查。对经县政府以及有关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主管部门明确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或重点整治地区,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在县政府公告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拆迁地区内暂停办理市场主体开业、迁入登记;原已注册在拆迁地区但该地区短期内未进行拆迁的,该地区内个体工商户执照到期后予以续期。

  (六)密云水库周边二级保护区内民俗旅游户以村为单位办理民俗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其中合作社成员从事“住宿”和“餐饮服务”个体经营的,需经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审批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七)加强集中办公区管理,招商部门要严格入驻登记,建立详细真实的企业档案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强化日常服务和管理。

  (八)对已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到期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工商部门予以续期,但住所使用人与提供人必须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承诺书(见附件3)。

  九、规范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严格外来人口管理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符合我市有关居住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在本市居住的证明,登记机关根据居住证明记载期限核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已经登记的外地来京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延期登记的,经营者应按上述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居住证明记载的有效期限不足30日的,应先办理居住证明的延期手续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经营者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延期后的居住证明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居住证到期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有效期的,在填写换照申请表,并提交延期后的居住证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营业执照。

  十、其他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市、县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密政发〔2008〕32号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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