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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3-22
  5. [成文日期] 2024-03-22
  6. [发文字号] 京商消二字〔2024〕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3-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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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二字〔2024〕12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22〕14号),做好2024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

  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注1]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注2],给予资金支持。其中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亚洲首店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

  对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纳统零售企业设立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引进方,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满足以上条件的店铺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三)新品发布活动

  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3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消费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新品发布活动的具体类型和标准应符合《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附件1)。

  (三)合同签订、资金支出及发票开具时间均应不早于门店实际开业时间或新品发布活动举办时间前1年,核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申报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见附件3-1,申报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见附件3-2;申报新品发布活动见附件3-3)。

  (二)企业简介。

  (三)项目单位税务申报系统近一年内利润表及所运营所有店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

  (四)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五)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店铺实际开业时间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业证明、新闻宣传等外部证明)、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附件3-5)、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注3]、营业中的店铺照片2张(店铺门头和店内场景各1张)、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4),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涉及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涉及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店铺实际开业时间的佐证材料、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该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附件3-5)、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2张(店铺门头和店内场景各1张)、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在京已纳统的支撑材料。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4)、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新品发布活动方案(含活动场景搭建效果图)、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

  (六)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6)。

  (七)项目总结报告(在项目验收阶段提交,含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完成情况数据)。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3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3年5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4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及《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

  (三)项目复审及验收。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其中对于申报“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和“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方向的项目单位,需项目开业并持续运营满1年后拨付支持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对于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项目(含新品发布活动)不超过两个;对于同一新品发布活动,仅限一个项目单位申报;对于同一品牌,仅支持一个旗舰店和创新概念店。

  (二)对于申报首店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门店实际投资和运营主体;项目申报品牌应为门店实际运营品牌。

  (三)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四)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和“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方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财政资金后接受定期绩效跟踪,按要求报送门店经营情况和相关材料。

  (五)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达到本市限额以上规模的,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纳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六)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2023年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3〕19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项目,仍然按照原通知要求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不能再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申报。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项目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消费促进二处 010-55579645

  注释:

  [注1]门店实际开业时间。

  [注2]零售和餐饮品牌店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门店业绩呈整体平稳或上升趋势,出现连续或大幅度下滑不视为业绩稳定。

  [注3]需提供与申报店铺类型一致的说明。首店界定标准参照附件1,需具体说明所申报门店为该品牌的何种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该品牌实体门店数量、各门店开业时间等;零售类旗舰店还需说明门店面积、经营商品品类;创新概念店还需说明所申报门店与该品牌其他门店的显著差异点。

  相关附件:

  附件1:《首店、首发活动、首发中心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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