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11-17
  5. [成文日期] 2023-11-17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3〕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7期(总第835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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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3.行使层级

  市、区两级权限划分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0〕2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22年第7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3〕4号)

  二、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6.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相关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7.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

  6.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审批项目)。

  四、中介服务(非强制)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4.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公示;

  4.技术评估(部分情况下开展);

  5.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6.审批机构审查;

  7.拟审查公示;

  8.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9.审批机构批准/不予批准;

  10.审批决定公告。

  六、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9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4个工作日

  七、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八、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2.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

  3.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4.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年检年报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有无年报要求:无

  十一、不予受理情形

  1.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不予受理实施程序

  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十二、其他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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