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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2-08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2024-03-29
  8. [发布日期] 2024-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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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围绕中轴线申遗和“三个文化带”沿线资源构建的国家文化公园、文化旅游体验基地开展的富有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特色的传播交流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运用新科技、新手段规划设计的互动式、全景式、沉浸式传播交流活动;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活动。

  二、资助范围

  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摄影、网络文艺、动漫等。

  三、资助类型和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备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本年度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4年4月30日。

  (一)品牌演艺活动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能够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传播内容积极健康、艺术创新创造活力持续增强,在京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集中展示国内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品牌演艺活动。

  (二)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服务保障国家外交大局,配合重要国际交往活动,有充分市场前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传播的项目。申报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应获得国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方或主办方需为驻外使领馆、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境)外相当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有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经验的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同一项目在不同国家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如活动时间不连续,需分别进行申报。

  (三)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思想深刻、清新朴质、刚健有力的审美价值,体现时代精神,倡导健康文化风尚,立足公益性,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符合大众传播规律,具有较高的群众参与度与互动性,体现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良好社会影响的展览(展示)、展演活动。

  四、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品牌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艺术推广普及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助方式

  申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相关经费支出。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项目完成全部准备工作,进行首场演出、活动或展览,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项目行前经专家监督合格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演职人员国际旅费、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资助资金不含剧目创作、展品征集、场地租赁、人员食宿、演出劳务等费用。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申报类型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2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其中主要工作人员应以北京市人员为主,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文艺资源、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落实部分经费。

  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6.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要求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5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项目实施地域应为北京市。剧目演出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票价,鼓励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活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通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3.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项目实施地域应以北京市为主,可辐射天津、河北地区。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学校、街道、乡村、社区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七、申报方式

  1.申报受理期: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9日。

  2.申报主体可自2024年2月8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2024年2月20日起,可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四)2022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3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往届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还应提供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特色亮点以及预期效益等材料。

  2.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活动方案,展演剧目完整视频或全部参展作品清单、展品照片,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涉及展演的,需提供以往演出情况相关材料和演出评价资料。

  3.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展演剧目完整视频或全部参展作品清单、展品照片,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涉及展演的,需提供以往演出情况相关材料和演出评价资料。

  业务咨询电话:010-55525973(工作日)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3810827751,13342497130,1850029224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QQ号:846756331,996567270

  (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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