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2. [发文机构]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22-01-24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编办〔202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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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编办发〔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9号)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统筹推进“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

  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责时,对权限内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等)依法进行审批、核准。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执行情况、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行为,以及各类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各类违法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并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有关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理。

  四、有关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水利、造林、公路养护和城市道路养护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务、园林绿化、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城市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信息化、信息产业(不含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项目、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含“两田”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本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对各类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政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林权交易等自然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

  七、市财政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服务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推进本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的信用监管。

  九、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库专家,组织开展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等日常管理;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并对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专家有关评标行为实施监督。

  十、本市设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合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系统、信息、专家抽取、见证、档案等综合服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

  十一、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职责分工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十二、切实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立法和监督管理方面的统一、协调、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和增加招标投标管理环节。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各区可根据本意见,明确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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