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10-31
  5. [成文日期] 2022-10-3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4期(总第784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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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场发〔2022〕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就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开展履行承诺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履诺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履诺检查时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后,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履诺检查。

  二、履诺检查事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履诺检查过程中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二)是否建立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

  (三)是否具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现有经营场所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是否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公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五)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项目的,是否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履诺检查实施条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履诺检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营性机构属于首次申请或申请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进行现场履诺检查。

  (二)经营性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增加“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项目的,应对是否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是否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事项进行现场履诺检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实际情况与公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进行现场履诺检查。

  (四)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履诺检查。

  四、履诺检查流程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履诺检查工作:

  (一)确定开展履诺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检查人员,如需实施现场履诺检查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附件1)。

  (二)根据履诺检查结果,作出履诺情况认定。

  (三)填写《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附件2)。

  (四)对开展履诺检查前已迁往他区的经营性机构,在获知迁入地后,应通知迁入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开展履诺检查,并及时反馈《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

  (五)尚未使用电子文档和电子印章的,应将相关书面材料保留存档。

  五、履诺检查结果处理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市场主管科室完成对经营性机构的履诺检查后,检查结果与承诺事项相符的,应作出履行承诺认定;对违反履诺检查事项之一项及以上的,应作出虚假承诺认定,并及时通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审批部门。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被认定为虚假承诺的经营性机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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