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6-27
  5. [成文日期] 2022-06-25
  6.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22〕8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1期(总第781期)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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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80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2022年第15次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目的与意义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

  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2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处置措施

  4.6社会动员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3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法制保障

  7 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7.2应急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 附则与附件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本预案说明

  8.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4安全应急委组织体系框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与意义

  1.1.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紧紧围绕“三城一区”主平台和“四区一阵地”的功能定位,瞄准国际创新前沿,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着力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技术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主阵地和宜业宜居绿色城区,是北京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区域。作为北京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经开区安全关乎首都安全。

  1.1.2针对经开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4)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1.3经开区大中型企业云集,新兴科技众多,生产经营种类多样,潜在风险较多,新型风险与传统风险交织叠加。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经开区产城融合及区域协同发展创新,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经开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经开区,应由经开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和影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工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经开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应急委)统筹负责,各行业(领域)部门、各街道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统一指挥、高效联动的原则。坚持工委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实现队伍、物资、信息的有机整合,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经开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各市级部门、驻区职能局及相关单位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体系,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强科技投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经开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应急预案体系

  经开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在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应急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参与各类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工委、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指挥机构,协助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8.4。

  2.1.2安全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会领导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分管安全与应急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工委和管委会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3安全应急委的应急管理职责: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经开区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审定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5)配合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级有关部门的关系;

  (7)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北京市应急委支援;

  (8)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城市运行局,承担安全应急委具体工作,根据安全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安全应急委的应急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安全应急委设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防汛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城市运行应急指挥部等。

  其中城市运行应急指挥部负责水、电、气、热、道路桥梁、地下管线、城市公共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组建部门为主办部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担任。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6)承担安全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建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办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安全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2.3.7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

  2.4.1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能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辖区各居委会、党建工作站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风险排查;协助工委、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专业部门、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2.4.2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完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程序,依法协助工委、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4.3本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本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及演练,接受工委、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5.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重大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5.2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以及辖区内社会面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5.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系统或本单位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3.1.5相关部门收到110、119、122、市民服务热线等反映的各类信息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公安、交通、消防等紧急报警服务系统和经开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以及各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和报送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宣传文化部牵头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经开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通报。

  3.1.7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执行市相关规定。

  3.2.3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1)接到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后,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2)安全应急委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发布和解除本地区预警信息。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将预警信息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备案。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提出并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安全应急委执行副主任批准、红色预警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安全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发布和解除。

  (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适时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认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宣布解除本地区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各区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保障预警信息全覆盖。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安全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1.1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1.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街道、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要及时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4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和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宣传文化部。对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党政办公室、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宣传文化部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6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区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区机构、人员的突发事件,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应同时通报营商合作局。

  4.1.7对于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1.8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9安全应急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调动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工作,及时向工委、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做好工作移交,同时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和保障工作。

  4.2.4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原则

  本区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经开区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突发事件级别,指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仅需调度管委会个别部门或街道、社区及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到现场任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等协助配合处置。

  4.3.3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为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调度管委会多个部门、街道、社区、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办部门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4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工委、管委会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及以上;

  (2)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3)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安全应急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安全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安全应急委主任任总指挥,常务副主任任执行总指挥,区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当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并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4.3.5对于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级且未明确处置主责部门的突发事件,由安全应急委指定主责部门,由该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

  4.3.6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请市应急委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现场指挥部组建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工委、管委会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工委、管委会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宣传文化部、营商合作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发生后,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平安建设办公室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社会动员

  4.6.1安全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由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管委会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及经开区的相关规定,由宣传文化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文化部负责组织协调,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文化部要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信息,并按照市有关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随着指挥权一并移交给市级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宣传文化部会同公安、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和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工委宣传文化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属地街道等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工委、管委会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属地街道负责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社会事业局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城市运行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负责现场清理;城市运行局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相关部门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属地街道在工委、管委会的指导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自然灾害发生后,城市运行局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城市运行局,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社会事业局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社会事业局、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5.2.4平安建设办公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社会事业局会同城市运行局、财政审计局,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金融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有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居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在安全应急委的领导下,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开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北京市及其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工委、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力量为协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基层应急队伍为补充、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队伍体系。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经开区依托驻区消防救援支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区安全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相关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安全应急委统一领导区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调用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由安全应急委统一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京内其他区执行任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京内其他区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经开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可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管委会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统筹,依托街道、社区内的城市协管员、专职安全员、灾害信息员、安全巡查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街道、社区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经开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辅助力量。由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相关制度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经开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支撑力量。相关部门应分别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经开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1.6财政审计局要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配合,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6.2.2城市运行局牵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加强区内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经开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街道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6.2.5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公共通信网络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区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由行政审批局协调相关单位,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运行局牵头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交通支队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物资装备保障

  6.4.1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城市运行局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6.4.2城市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商务金融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辖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4.3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北京市或市相关部门、京内其他区需要调拨经开区应急物资时,由安全应急委统一协调。

  6.4.4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相关部门、京内其他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经开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4.5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保证供给。

  6.5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社会事业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并会同城市运行局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商务金融局会同社会事业局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并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安全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财政审计局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财政审计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财政审计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管委会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管委会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8.4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5经开区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法制保障

  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经开区应急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保障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 预案管理

  7.1制订与备案

  7.1.1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经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区各街道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报送管委会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应急演练

  7.2.1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经开区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经开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经开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区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7.2.3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宣传与培训

  7.3.1宣传教育

  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安全应急委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宣传文化部协助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社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社会事业局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经开区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公职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 附则与附件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工委、管委会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工委、管委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应对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管委会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工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有关单位:是指与经开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安全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及辖区内相关专业公司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管委会、街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按照经开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经管委会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经开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部门,各街道、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本预案说明

  8.2.1本预案由管委会负责制定,并由工委、管委会负责审定。安全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8.2.2安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安全应急委提出修订建议。

  8.2.3《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技管〔2017〕68号)同时废止。

  8.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4安全应急委组织体系框架

安全应急委组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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