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1-27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2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41期(总第773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结建人防设施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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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22〕9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要求,为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城市更新项目结建人防设施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需结建人防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

  1.老旧厂房更新改造或老旧楼宇更新改造不改变既有建筑结构,仅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

  2.保留原有主体结构且地下基础不变,仅对地上建筑改建、改造或内部加层的。

  3.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涉及的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及危旧楼房加固的。

  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二、需按照本市现行的配建政策要求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1.新建建筑物的。

  2.建筑物整体(包括地上和地下)拆除重建的。

  3.涉及新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

  三、统筹区域人防设施并完善防空袭方案

  1.根据城市更新产生的人口规模、重要经济目标等变化情况,落实城市总规和人防规划要求,统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警报设施、高点监控等建设。

  2.人防工程审批部门应及时与指挥部门共享城市更新项目信息,指挥部门在修订防空袭方案时综合考虑城市更新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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