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8-12
  5. [成文日期] 2022-07-26
  6. [发文字号] 京民养老发〔2022〕20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8-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3期(总第765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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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2〕204号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6日  


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并防范化解重大涉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及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及所属养老机构紧急报告的重大事项

  1.涉及欺老虐老等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或纠纷问题;

  2.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3.涉新冠疫情或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4.机构内人员非正常死亡,他杀、自杀、伤人等事(案)件;

  5.消防事故,施工等安全生产事故;

  6.其他涉老安全问题或涉养老机构安全的隐患或问题。

  (二)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常规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养老机构经营状况,包括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包括收取老年人各类预付资金情况)、收支基本情况、场地租赁情况、经营合同期限等;

  2.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情况。

  第四条  养老机构发生第三条中第一款规定的六项重大事项,应即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市属养老机构应即时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告后,按要求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关于第三条中第一款规定的六项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市民政局报告:

  (一)初次报告。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并立即向市民政局值班室(电话65395301)进行简要情况报告,同时派出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小时内,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舆情风险研判情况、初步对策建议等。

  24小时内,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善后处理措施及意见、舆情研判处置、事件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

  (二)阶段报告。本着及时续报原则,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最新情况、应急处置阶段性进展、事件发展趋势、即将开展工作等情况。事件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须每日报告情况直至处置完毕。

  (三)总结报告。重大事项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书面上报总结报告。

  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参照上述程序向市民政局报告。

  第六条  每月5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应向市民政局书面上报所属养老机构上月经营状况报告。

  每年12月底前,各区民政部门对所属养老机构应至少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第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应由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各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以及不执行报告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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