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2-04-01
  5. [成文日期] 2022-03-30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能发〔202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4-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0期(总第762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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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参加研修培训的人员,应连续在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两年可参加一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由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师学院等具有职业培训条件和经验单位承办。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按照职业分类确定研修项目,项目中可含一个或多个相关相近职业(工种)。为保证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质量,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原则,每班规模为20-30人,每年培训人数不超过800人。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内容应围绕行业和专业发展趋势,以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为主,结合生产实践中需要总结、尚待解决、急需破解的技术和工艺难题;加强同业高技能人才之间的交流协作,研讨技术创新和工艺革新;注重成果转化和对生产实践的指导,传授带徒传技的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家教授、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国家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技艺高超、贡献卓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授课教师,并选择内容新颖、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可采取现场教学、主题报告、专题研讨、技艺交流、参观考察、“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可集中脱产培训,也可分阶段进行。累计学时一般不少于80学时,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16学时,考察活动要结合教学内容,注重实效。结业时,学员要结合研修培训内容和技能岗位工作撰写工作总结,作为考核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解释,以及研修培训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预决算编制、组织实施、经费核拨以及培训质量及资金监管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于每年一季度确定当年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专业方向,面向全市征集研修培训项目。拟承办研修培训的单位,需结合本市、行业、企业生产发展需求,填报“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每家承办单位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承办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确定当年研修培训项目及研修人数。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开班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培训计划,并在开班前一周,将学员名单和项目培训计划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研修培训,不得随意变更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研修培训项目须在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举办。

  第十三条  结业时,承办单位应结合出勤情况、学习态度、交流研讨、工作总结撰写等情况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参考标准见附件2),将考核合格人员登记在《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上(附件3),同时对研修培训成效作出评估和总结。研修培训结束后两周内,承办单位将研修培训工作总结、《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学员研修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按照《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中的人员名单发放“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研修培训过程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过程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研修培训项目顺利实施;市就业促进中心将不定期对研修过程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在资金拨付前或资金拨付后,市就业促进中心要聘请第三方对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列入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的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办单位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后拨付到承办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社〔2020〕2440号)第九条要求,承办单位申领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承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不得对培训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违规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取消承办单位资格,按拨付原渠道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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