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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1-25
  5. [成文日期] 2022-01-24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4期(总第756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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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2〕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医保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发文公布。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在临床使用初期,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试行价格。必要时,市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

  (一)医疗机构首次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时,应如实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1)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并报市医保局备案。试行价格在市医保局官网公布后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试行价格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并补充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说明》(附件3),报市医保局备案。市医保局将在官方网站相关栏目定期动态更新价格,官网公布后执行。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因项目涉及病例极少等客观因素,试行期间医疗机构未发生实际工作量的,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由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件4)。理由清晰充分的,试行期可顺延2年(仅可顺延1次);理由不充分或未在试行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的,试行期满后项目终止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满前(以首家医疗机构获批时间计算),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项目备案价格、实际开展情况、项目间比价关系、各方意见建议以及外省市价格等因素,及时开展政府定价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研究。对于继续保留的项目,市医保局将制定统一价格并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无需再继续履行价格备案程序。

  (三)为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尽早服务于人民群众,对试行期满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医疗机构可不受试行期限制,及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纳入统一定价和医保支付政策评估论证程序的书面申请(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具体条件包括:

  1.在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手段或诊疗效果方面填补空白的,或相关管理部门特批加速应用的医疗新技术转化为诊疗服务的项目;

  2.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使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转化为诊疗服务的项目;

  3.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转化为诊疗服务的项目;

  4.属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诊疗服务的项目;

  5.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有必要优先评估论证的项目。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期间或统一定价后,由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叫停,或项目造成负面社会影响需要终止执行的,市医保局将依实际情况及时终止,并在官方网站中撤除。对于不应继续保留或终止执行的项目,将以文件形式废止。终止执行和废止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强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监测和价格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到“应备尽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上报信息及所提交资料须真实、准确、全面。加强费用监测,医疗机构每年1月及7月底前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附件6),将每半年度项目临床使用情况、诊疗人次、价格水平、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报告市医保局。

  (二)市医保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高于备案价格收费以及收取未列明费用等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核定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且目前仍执行试行价格的,各医疗机构应在2022年2月28日前提交附件1,完成价格备案程序,原则上备案价格不得高于本医疗机构现行价格。

  (二)上述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同时,需同步提交电子版至jgzc@ybj。beijing。gov。cn。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四)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略)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略)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说明(略)

     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顺延申请表(略)

     5.优先纳入统一定价和医保支付政策评估论证程序申请表(略)

     6.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4日  

  (联系人:魏巍,邢健男;联系电话:89152561,89152502)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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