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4. [实施日期] 2022-04-07
  5. [成文日期] 2022-04-07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2〕48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4-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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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22〕4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三、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实施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国家衡量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确保各项服务全部达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比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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