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2-21
  5. [成文日期] 2021-12-2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服发〔2021〕4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13期(总第745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岗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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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服发〔2021〕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件)、《关于聘用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的通知》(京人社服字〔202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决定将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岗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列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规定,按照每2000名退休人员配备1名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以下简称专员)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专员数量。

  二、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专员,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发放工资。所需经费由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和区级配套资金予以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服字〔2020〕71号)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严格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64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公正公开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经办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依规开展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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