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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2-25
  5. [成文日期] 2021-12-20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1〕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9期(总第741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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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1〕3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解决婴幼儿高额医疗费用垫付负担问题,提升参保家庭的幸福感、获得感,现将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实时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出生六个月内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

  二、婴幼儿亲属应向婴幼儿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其母亲本市户籍户口簿、身份证或父亲本市户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婴幼儿身份信息等材料申请实时结算备案,并作出参保承诺。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婴幼儿及时办理实时结算备案。

  三、婴幼儿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备案当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四、婴幼儿亲属应及时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婴幼儿可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参保前发生的实时结算住院待遇累计计算。未参保婴幼儿出生满六个月后,不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五、此通知自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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