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1-12-17
  5. [成文日期] 2021-12-17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能发〔2021〕4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9期(总第741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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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21〕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持续发挥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现将《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8〕97号)文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在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社〔2020〕2440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京劳社培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用性、公益性、示范性”原则,认定的跨行业、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实训、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师资培训、课程开发等服务。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与本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紧密结合,服务区域重大战略,主要任务是面向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城市运行保障急需职业等培养中级(含)以上技能人才;面向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为主,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培训补助经费”)是本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和促进就业,保障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健康发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所给予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建立促进个人、用人单位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参与技能训练的激励机制,按照典型职业培训发生成本,制定补助标准。

  (一)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培训,按照培训成本高低,分为A、B、C三个职业类别(见附件1: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对于同一职业,设立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四个等级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二)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的培训,所需补助经费按照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各负担50%。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停用后,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负担的部分,转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三)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培训后,应组织学员按照评价管理要求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公共实训基地为技工院校的,由所在院校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技能等级认定方式,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其他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学员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由公共实训基地依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准入类职业资格考核评价由公共实训基地联系行业考核实施部门开展。以上考核评价费用均已计入补助标准,不得向参训学员收取考核费用。公共实训基地按实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申请补助。

  (四)对于符合享受培训补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实训培训每人每个等级只能享受一次相应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其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含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培训补助经费的申请程序:

  (一)培训补助经费实行三级管理。公共实训基地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及使用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及申请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

  (二)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开始前,应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社保比对。对符合享受培训补助经费条件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共实训基地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网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申请(PDF电子版),内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表、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及考核评价花名册、劳动合同材料和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共实训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网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申请(PDF电子版),内附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汇总表及审核后的公共实训基地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拨付流程核拨经费。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公共实训培训补助经费和公共实训培训收费申请、使用管理台账;建立申领公共实训培训补助经费人员相关信息台账,组织公共实训培训以及申请公共实训培训补助经费等材料要存档备案。

  第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标准、培训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以及培训成本发生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对实训基地的培训补助经费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质量评估,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年度绩效考评。对未开展培训工作、无故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出现超范围培训、异地培训、违规骗取或冒领培训补助经费等情况的实训基地,取消其公共实训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略)

     2.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表(略)

     3.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汇总表(略)

     4.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及考核评价花名册(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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