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08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服发〔2021〕4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9期(总第741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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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服发〔2021〕4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推动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市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市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仍按照《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接时,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时,退休人员可依本人意愿自行申报。

  (二)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可到用人单位参保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现场申报。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进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模块,在线申报。

  三、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信用承诺管理

  (一)申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申报材料统一精简为《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信息表》。

  (二)申报主体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报事项及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作出承诺,退休人员确认同意,属地予以接收。

  (三)申报主体要履行信用承诺,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失信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至属地区实行集中管理。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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