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邮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2-16
  6. [发文字号] 京商电商字〔202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的通知

字号:        

京商电商字〔2021〕18号

各区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关于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林朴馨;联系电话:55579762)


关于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末端配送创新试点进一步加强快递末端用车、外卖用车管理工作方案》(京商电商字〔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认定工作,继续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特发布此通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鼓励探索末端配送新模式的工作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展适合首都城市环境和市场需求的末端配送“北京模式”,构建集约高效的末端配送服务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在本市范围内再选取一批资源条件好、基础配套完善、配送频次高的社区、院校或商业服务业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开发使用通用收发派件系统,设立末端共同配送综合服务中心、智能自提柜等末端配送服务设施,开展末端共同配送新模式试点建设,进一步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申报与认定条件

  (一)申报成为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点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运营主体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资质;

  2.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以社区、院校或综合商圈等场所为主要服务对象;

  3.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应接收至少3个品牌以上的快递,且日均快递业务处理总量在500件以上;

  4.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应已签订正式的委托服务合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

  1.申报材料经查证不实或无效的;

  2.在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与认定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商务局和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截止2021年12月20日。鼓励本市各区商务局和市邮政管理局各派出机构推荐。

  (二)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试点点位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和必要性、试点效果等情况);

  2.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运营主体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材料(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复印件等);

  3.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委托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4.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情况表;

  5.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成效表。

  (三)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申请的点位实地调查,从快递业务量、覆盖用户范围、运营团队、试点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

  (四)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试点点位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确认为最终认定结果。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