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2-21
  5. [成文日期] 2021-12-17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1〕5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的十条具体措施

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1〕58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售房人、借款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服务环境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便民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从精简贷款办事材料、优化贷款审核流程、提升贷款服务水平和防范贷款业务风险四个方面提出十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还款卡(或存折)原件,只需告知还款账号以供校验;能够调用身份证和婚姻关系电子证照核实的,无需提供身份证和婚姻关系材料。

  需核实借款人户口情况的,如能够调用电子证照核实,无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存量住房贷款申请的,无需提供首付款收据和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售房人无需提供收款卡(或存折)原件,只需告知收款账号即可。

  2.借款人办理还款业务时,可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认证办理业务,无需提供身份证。

  3.借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贷款变更业务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核实的,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原件。

  二、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核流程

  1.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的申请,公积金中心负责的初审、复审和面签3个审核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担保中心负责的担保审核工作与复审同步完成。

  2.减少贷款办理环节。原需由借款人提供的《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证明》,改为由担保中心联系开发商核实;原需由借款人联系开发商签章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改为由担保中心联系开发商完成签章;原需由借款人提供的《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改为由银行联系开发商取得并将收款信息填入借款合同。

  三、进一步提升贷款服务水平

  1.启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等单据中启用电子印章,在申请表等单据上启用电子签名。启用新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申请表》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人/购房人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件4)。

  2.拓宽贷款业务办理渠道,开通自助机申请贷款功能。上线自助机具,自助机上可以受理贷款的申请、面签、变更和还款类业务。

  3.增加信息智能提醒服务。在现有贷款逾期提醒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向借款人推送智能信息提醒服务。贷款放款成功后,向借款人推送贷款已放款信息;贷款约定还款日前,向借款人推送还款提醒;还款日扣款失败后(上一还款日为正常还款状态),向借款人推送扣款失败提醒;贷款还清记账后(正常还清状态),向借款人推送贷款还清提醒,借款人可在线查看电子还清证明。

  四、进一步防范贷款业务风险

  1.通过调用全国婚姻关系电子数据信息联网核查借款人真实婚姻情况,防范个别借款人提供虚假婚姻关系套取贷款的风险。

  2.受托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工作,对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申请表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人/购房人变更申请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7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