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应急规文〔2021〕1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市应急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联系人:钱莹;联系电话:55579841)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
【违法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
【处罚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燃气供应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未进行现场指导的任一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未进行现场指导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