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31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4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7期(总第691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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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4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费用审核,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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