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发〔2020〕37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街道(乡镇),各燃气供应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人:李家名;联系电话:68531626)
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市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各类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其中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每年采暖季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
(二)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DB11/1450-2017)的规定。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实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前应在巡检区域内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向用户及其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告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入户安全检查区域、日期、时间,入户安全检查人员身份识别方法,燃气供应企业服务电话等。
因用户原因未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另行预约入户安全检查的方法。
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人员执行入户安全检查作业时应着本单位统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标识并配合用户核查身份。
第六条 燃气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妨碍、阻挠。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经街道(乡镇)协调,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并告知街道(乡镇)。
第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记录用户室(户)内用气设备及其配件安装使用情况(包括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已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逐户建立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档案,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逐次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用户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到访不遇明细表。
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动态更新。
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用户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应经用户签字确认。用户拒绝签字确认的,燃气供应企业应予以专门标注。
第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对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过程中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对隐患整改情况持续追踪直至整改完毕。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将相关信息抄报用户所在街道(乡镇)。
第十条 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各街道(乡镇)反馈情况,督促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按法规和本规定要求落实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各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要求入户安全检查、未向用户告知整改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