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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2-01
  5. [成文日期] 2021-01-08
  6. [发文字号] 京城管发〔2021〕14号
  7. [废止日期] 2023-02-27
  8. [发布日期] 2021-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15期(总第699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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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发〔2021〕14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燕山、重点站区分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维护首都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形态,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有关要求,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1月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统筹指导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障举报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8日  

  (联系人:葛岚、张毅;联系电话:68529865、68582912)


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和本市特定行业、领域内部人员积极参与首都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的规定,对实名举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立案并且结案后,给予相应现金奖励的活动。

  举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举报奖励政策和标准,统筹指导办法落实;负责受理市城管执法局、分局办理案件涉及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负责本单位办理案件涉及举报奖励的奖金发放,各分局举报奖励的奖金给付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及本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理案件涉及的举报奖励申报、审核、评定;负责本单位办理案件涉及举报奖励的奖金发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举报奖励的奖金给付工作。

  各分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办理案件涉及举报奖励的申报和奖金领取、发放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举报奖励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有明确规定;

  (二)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未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的人员;

  (四)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

  (五)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案件经办案机关立案查实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按下列评定奖励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且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5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300元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100元奖励;

  (四)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50元奖励。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行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特定领域,行业内部人员自愿与办案机关建立信息联系,发现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线索,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给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奖励。

  行业内部人员准确提供被举报方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涉及车辆违法的,准确提供车辆号牌、颜色、车型、行驶线路等内容,且根据办案需要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指认,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或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1000元奖励。

  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经办案机关申请,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办案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办案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为便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人通过网站等在线方式举报违法行为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图片;通过来信来访方式举报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图片。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或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将与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连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或结案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报市或区城管执法局审核。

  第十三条 市或区城管执法局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报审单位领取并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报审材料,由报审单位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原因。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延期办理。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行业内部举报人可以与办案机关约定奖金领取地点或形式,但领取奖金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办案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业内部举报人与办案机关建立信息联系的,办案机关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隐名登记、约定举报密码等方式,加大对行业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保护力度。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退还已发放的奖励。

  若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举报工作应当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部门网站或同级政府网站公布举报奖励情况,接受审计、监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的规定,在市城管执法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京城管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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