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4〕2481号
海淀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发改文[2014]37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国家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5月出台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
按照国家上述政策文件精神,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全面核准制改为核准和备案制相结合,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上述规定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规定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实行备案制。
二、我委落实情况
为做好本市贯彻落实工作,我委已召开内部处室会议,认真研究了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备案流程等有关事项,起草完成了《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初稿,原拟定于三季度提交市政府审定。但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沟通后获悉,近期国家将会启动新一轮改革,国务院可能于近期出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将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鼓励类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本市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之后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
三、关于过渡期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安排
在国家外资政策改革之后到新一轮外资政策发布及本市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内,为保证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委经认真研究,现就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关于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以及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项目核准条件等均按照12号令要求进行办理。
(三)关于项目备案。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见附件),并按表中要求将有关附件一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相关规定。对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鉴于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与内资有别,暂不纳入网上备案系统。
过渡期内你委及其他区县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均按照此规定办理。待本市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上述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联系人:外资处 方敏; 联系电话:6641558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