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9-11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19〕1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9-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35期(总第623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流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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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19〕111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市人防办制定了《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流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流程

  一、审批事项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事项名称: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一)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2.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3.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五条第三款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二)服务对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行使层级:区级

  (五)事项属性:权力清单、政务服务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实施机关:各区人防办

  (八)实施主体:各区人防办

  (九)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办件类型:承诺件,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中介服务:无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申请材料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申请书,应包括: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单位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权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十七)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八)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具备人防工程使用权。

  3.申请平时使用用途是否与规划用途或依法依规变更的规划用途一致。

  4.申请平时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要求。

  (十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二十)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人防工程使用证》;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二十一)有效期限:1年

  二、审批事项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一)变更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变更申请书,应包括: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原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文件(含《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许可决定书》及《人防工程使用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是否与原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核定内容有原则性变化。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5);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6)。

  (二)延续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的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延期申请书,应包括: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擅自拆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情形。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情形。

  (4)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情形。

  (5)是否存在不落实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6)是否存在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7)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

  (8)是否遵守承诺书内容。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7);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8)。

  (三)补发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补发申请书,应包括: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加盖人防部门印章的原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注销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注销申请书,应包括:

  (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涉及原件遗失的项目须说明);

  (2)原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许可文件(含《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许可决定书》及《人防工程使用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注销意见书》(见附件9)。

  附件:1.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事项申请表(略)

     2.法人授权委托书(略)

     3.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许可决定书(略)

     4.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5.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变更意见书(略)

     6.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变更意见书(略)

     7.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延期意见书(略)

     8.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延期意见书(略)

     9.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注销意见书(略)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流程

  一、审批事项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一)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2.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服务对象: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行使层级:区级

  (五)事项属性:权力清单、政务服务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实施机关:各区人防办

  (八)实施主体:各区人防办

  (九)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办件类型:承诺件,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中介服务:无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人防工程拆除方案报告(需包括人防工程拆除设计方案图,按1/100或1/2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拆除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其中补建方案应明确补建项目名称、补建面积、建设时序以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补偿方案应明确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缴费金额、开户行、账号等内容,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七)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八)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属于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

  3.补建或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十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二十)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二十一)有效期限:1年

  二、审批事项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一)变更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人防工程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变更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原人防工程拆除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与原许可文件核定内容有无原则性变化。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5);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6)。

  (二)延续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的人防工程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延期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7);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8)。

  (三)补发

  1.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已取得人防工程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补发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加盖人防部门印章的原人防工程拆除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注销

  1.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已取得人防工程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注销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涉及原件遗失的项目须说明);

  (2)原人防工程拆除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注销意见书》(见附件9)。

  附件:1.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略)

     2.法人授权委托书(略)

     3.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许可决定书(略)

     4.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5.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变更意见书(略)

     6.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变更意见书(略)

     7.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准予延期意见书(略)

     8.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不予延期意见书(略)

     9.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注销意见书(略)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流程

  一、审批事项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一)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二)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行使层级:区级

  (五)事项属性:权力清单、政务服务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实施机关:各区人防办

  (八)实施主体:各区人防办

  (九)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办件类型:承诺件,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中介服务:无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图(按1/100或1/2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七)受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不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对人防工程局部结构,防护结构及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改造。

  (十八)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具备人防工程使用权。

  3.申请改造人防工程改造后使用用途是否与规划用途或依法依规变更的规划用途一致。

  4.改造后是否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十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二十)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二十一)有效期限:1年

  (二十二)后续程序:在取得人防工程改造批准行政许可后,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审查,并按照建设程序申报后续手续。

  二、审批事项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一)变更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变更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原人防工程改造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是否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与原许可文件核定内容有无原则性变化。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5);对于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6)。

  (二)延续

  1.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已取得的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延期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7);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8)。

  (三)补发

  1.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已取得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补发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加盖人防部门印章的原人防工程改造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注销

  1.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已取得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注销申请书,应包括:

  (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涉及原件遗失的项目须说明);

  (2)原人防工程改造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注销意见书》(见附件9)。

  附件:1.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事项申请表(略)

     2.法人授权委托书(略)

     3.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许可决定书(略)

     4.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5.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变更意见书(略)

     6.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变更意见书(略)

     7.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准予延期意见书(略)

     8.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不予延期意见书(略)

     9.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改造注销意见书(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流程

  一、审批事项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事项名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一)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法条内容: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鸣响。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二)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行使层级:区级

  (五)事项属性:权力清单、政务服务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实施机关:各区人防办

  (八)实施主体:各区人防办

  (九)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办件类型:承诺件,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方式:自办件

  (十四)中介服务:无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申请书,应包括: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拟拆除警报器总平面布置图、拟拆除警报器及警报控制室平面图,拟拆除警报器总平面布置图按1/500比例绘制,拟拆除警报器及警报控制室平面图按1/50或1/1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相应专业注册师印章;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补建或移建方案,其中补建方案应明确补建项目名称、补建面积、建设时序以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移建方案应明移建项目名称、移建面积、移建后警报器总平面布置图、移建后警报器及警报控制室平面图、移建时序、产权人意见以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十七)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八)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补建或移建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有关要求。

  (十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二十)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二十一)有效期限:1年

  二、审批事项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一)变更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变更申请书,应包括: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是否与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核定内容有原则性变化。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5);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变更意见书》(见附件6)。

  (二)延续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延期申请书,应包括: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审查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

  4.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7);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出具《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延期意见书》(见附件8)。

  (三)补发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补发申请书,应包括: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加盖人防部门印章的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注销

  1.申报条件:申请人已取得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注销申请书,应包括: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涉及原件遗失的项目须说明);

  (2)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许可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3.批准形式:《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注销意见书》(见附件9)。

  附件: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事项申请表(略)

     2.法人授权委托书(略)

     3.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许可决定书(略)

     4.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5.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变更意见书(略)

     6.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变更意见书(略)

     7.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准予延期意见书(略)

     8.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不予延期意见书(略)

     9.北京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注销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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