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18-07-01
  5. [成文日期] 2018-08-14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8-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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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4234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387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541元。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护理费所需经费

  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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