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价项目,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有线电视相关收费(网络工程、入网、搬迁、停、复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五、成品油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