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4-01
  5. [成文日期] 2018-02-12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18〕2号
  7. [废止日期] 2023-11-01
  8. [发布日期] 2018-0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12期(总第552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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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定价目录.jpg

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价项目,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有线电视相关收费(网络工程、入网、搬迁、停、复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五、成品油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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