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8]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水户水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关于本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水户水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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