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1-29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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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跨年度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下达预算的项目、拟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尚未下达预算的部分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二、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照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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