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1-08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7〕179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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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7]17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及今冬供暖季期间价格浮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9月1日起,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4元/吉焦(含税)。

  二、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为89元/吉焦(含税)。

  三、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暖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21号)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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