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防发〔2017〕73号
各区民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主体结构承载力应满足不低于“甲类6级”要求。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由市民防局统一办理,并纳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
三、按照《关于加快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6〕9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规划及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应征求民防部门意见,其办理流程按照“一会三函”建设项目流程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民防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