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7-20
  5. [成文日期] 2016-07-20
  6. [发文字号] 京交路安发〔2016〕21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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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安发〔2016〕213号

各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公司,市市政路桥集团、公联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6年7月20日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行业“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委路政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针对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市交通委路政局组织对市交通委路政局有关派出机构或行业有关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

  (一)对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或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或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六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3次(含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的,以及突发事件信息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现象的;

  (七)被连续2次给予安全生产警示性通报或通报后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原则上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委会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其他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对象为:

  (一)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公路分局的主要或主管领导;

  (二)市交通委路政局各直属单位主要或主管领导;

  (三)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也可按职责分工由市交通委路政局相关部门组织约谈。市交通委路政局相关部门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参加约谈。约谈的程序为:

  (一)约谈前,由局安委办提出约谈建议,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组成约谈小组并提前以《约谈通知书》(附表1)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约谈反馈单》(附表2)以书面形式反馈局安委办。

  (二)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约谈后,局安委办应及时形成《安全生产约谈记录》(附表3),并发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方案,并随时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第六条 局安委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以书面或现场督办的方式,跟踪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第七条 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有关资料立卷存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照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因约谈纪要内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不稳定事件的,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行业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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