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军发[2006]205号
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民(1982)39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关户籍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易地进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移交接收工作,经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共同协商,确定了军休职工进京安置条件,据此进行军休职工移交审定和接收安置工作。现将进京条件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就地安置的;
二、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本人从京外只身进京的;
三、子女均在京有常住户口,本人和配偶从京外进京的;
四、本人或配偶一方原籍是北京的,从北京迁往京外,在京有常住户口子女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迁进京。
军休职工进京安置的审定接收工作由市军休办统一组织实施,请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把中央下达我市的军休职工安置任务完成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