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6-16
  6. [发文字号] 京民军发〔2006〕20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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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军发[2006]205号 

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民(1982)39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关户籍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易地进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移交接收工作,经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共同协商,确定了军休职工进京安置条件,据此进行军休职工移交审定和接收安置工作。现将进京条件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就地安置的; 

  二、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本人从京外只身进京的; 

  三、子女均在京有常住户口,本人和配偶从京外进京的; 

  四、本人或配偶一方原籍是北京的,从北京迁往京外,在京有常住户口子女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迁进京。 

  军休职工进京安置的审定接收工作由市军休办统一组织实施,请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把中央下达我市的军休职工安置任务完成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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