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6-01
  5. [成文日期] 2016-06-01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9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6-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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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6]92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6]506号),现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

  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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