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7-16
  5. [成文日期] 2016-06-16
  6. [发文字号] 海行规发〔201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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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6〕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北部地区开发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各镇(村)的积极性,提高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金的收益,使农民最大程度地分享区域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保障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市级挂账重点村项目等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方案

  (一)委托贷款主体

  1.委托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企事业单位等。

  2.借款人:园区开发公司(包括: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镇属开发公司。

  3.受托银行:在区财政业务代理银行及征地补偿费专户监管银行中,选定信誉好、手续费低、后续增值服务佳、便于对征地补偿费进行日常监管的银行。

  (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按照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吸引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

  重点支持纳入北部地区年度开发计划的村庄腾退、安置房建设以及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此外,可用于市级挂账重点村改造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四)委托贷款期限和费率

  1.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总体资金平衡和项目收入实现情况确定,原则上为1-3年。

  2.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同步调整。

  3.贷款手续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生额的1‰。

  (五)还本付息方式

  1.本金偿还:原则上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方式。按照自愿原则,在借款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提前归还本金、分期偿还本金或延期还本。

  2.利息支付:采取按季付息方式。

  (六)还款保障措施

  1.还款责任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收入。借款人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要求,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尽快实现项目收入;借款人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和还款的资金需要;借款人应将年度到期的委托贷款本息纳入单位偿债计划,加强财务风险防控。

  2.为体现政策支持,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本方案规定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的委托贷款项目,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三年,贴息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并据实拨付。

  3.为控制贷款风险,各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监管作用,督促借款人建立有效的偿贷机制,督促其按时偿还贷款。委托贷款资金为区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的必要补充,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二、工作流程

  (一)区农经站确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并组织受托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宣传推广。

  (二)主管部门(区北部办、区一体办)组织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银行进行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初步意向。

  (三)借款人根据本单位筹资计划,积极开展资金筹集工作,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与受托银行对接,明确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四)委托人、借款人按受托银行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五)委托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向主管部门(区北部办、区一体办)提交委托贷款贴息申请,主管部门(区北部办、区一体办)提出意见后,送区财政部门。

  (六)区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区北部办、区一体办)意见及预算资金审批办法,办理贴息资金拨付。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为有效管理和使用好委托贷款资金,有关区属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委托贷款筹款工作有序开展。

  (一)区北部办:负责北部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委托贷款的组织、统筹协调和后续监管工作。根据项目融资需求,组织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银行等主体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委托贷款工作方案,制订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并统筹安排、拨付贴息资金。

  (三)区一体办:负责市级挂账重点村腾退改造项目委托贷款的组织、统筹协调和后续监管工作。根据项目融资需求,组织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银行等主体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四)区农经站:负责选定受托银行,与区相关部门、镇政府、受托银行共同研究确定其办理委托贷款的程序和所需资料等相关事宜;组织受托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宣传推广。

  (五)镇政府:负责本镇区域内委托贷款的具体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各村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手续,协助主管部门选择合适的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全额转拨贴息资金至委托人账户。

  (六)区审计局:根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好责任范围内使用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借款人:负责根据开发建设任务制定筹资计划,并按受托银行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加快项目实施推进,落实还款保障措施,按期足额归还委托贷款资金。

  四、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委托贷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协议履行相关职责。违反协议的,各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1〕27号)同时废止。在本方案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委托贷款,按原实施方案及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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