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3-07
  6. [发文字号] 京政容函〔2016〕7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3-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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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函〔2016〕70号

各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分局,设施产权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我市设施二维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设施权属快速核实、违规设施快速甄别、设施问题快速举报、设施案件快速处置,促进设施产权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责任落实,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7日

  (联系人:姚亮、戚成炎,联系电话:68539745、68579031)

  附件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

(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等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置在我市城市道路两侧,纳入《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施二维码标识,是由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置的设施进行编码管理所制作并安装在设施上,用以证明设施合法身份的标识。

  凡设置在我市城市道路上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需经所在区市政市容委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设施二维码标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标识由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核备和定制,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标识的登记、制作、安装和维护。

  第四条 未经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施上张贴、安装其他证明设施合法身份的二维码标识,不得仿冒、伪造设施二维码标识。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职责: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定和颁布道路设施目录,定制设施二维码铭牌内容,制定铭牌的样式、规格、材质和安装位置有关标准,核备设施身份信息,督促协调重点设施案件办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分局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督促产权单位处置设施案件。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对拟实施二维码管理的道路设施进行规范治理;规范后,组织采集和登记设施地理位置、权属等相关信息,经市市政市容委核备后,制作并安装设施二维码标识铭牌;督促产权单位处置设施案件,监督产权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对辖区内设施进行巡检。

  各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分局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负责对未经批准或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权单位应当主动办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核实产权信息,做好设施日常管养,及时处置案件。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身份标识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施产权单位应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损毁和擅自拆除。对丢失、损毁的设施二维码身份铭牌,区市政市容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装或更换。

  (二)对迁移的设施,区市政市容委应回收并销毁原有设施二维码身份标识,并在设施迁移且验收合格后,重新制作安装新的二维码身份铭牌。

  第七条 市民通过扫描二维码举报的设施案件,按照《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12319案件处置流程》进行处置并纳入首都环境建设办“首都环境建设考核评价”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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