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3-24
  5. [成文日期] 2016-03-24
  6. [发文字号] 京民行审发〔2016〕1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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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行审发〔2016〕126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为深入推进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决定取消我市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停止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金会承担。

  四、基金会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基金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基金会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作为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基金会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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