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1-24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262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发改[2015]26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施区域差别气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实施区域差别价格政策。其中:城六区供暖、制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6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3.16元/立方米;其他区域供暖、制冷用气调整为2.36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2.92元/立方米。全市发电用气调整为2.51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2.46元/立方米。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表.png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