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救助发〔2015〕450号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区民政、公安(分)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中探索出了许多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切实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原有的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方式已经制约了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亟需拓展新的方式进行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
近期,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滞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完善我市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要从首都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创新方法,加强协作,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依托市、区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细化我市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方式和照料安置工作渠道,明确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各自职责,建立起符合北京市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滞留未成年人,采取多元化安置渠道进行妥善照料安置,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稳定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三、部门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1.各救助管理机构利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对所有进入机构的受助人员采集指纹,并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2.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受助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3.对经快速查询后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方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同时,可结合本区现有资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等拓展型查询方式发布寻亲信息。
4.对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未确认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报请属地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对当前已经滞留在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尽快报请属地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5.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与其接触、交流,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及时甄别核实,并逐步建立长期滞留人员身份查询激励机制,对查询效果明显的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问询。查询中发现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救助管理机构可报请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6.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发布协查通报的家人走失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7.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救助管理机构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7.1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若救助管理机构缺乏护理、康复等专业工作人员,可通过提供服务场所、开展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由其承担站内照料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往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康复。
7.2救助管理机构因现有设施设备无法满足站内照料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站外分类托养。
7.3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时间满30天,发布寻亲公告2周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报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安置。
7.4对本区户籍人口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各区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7.5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未成年人,不得将其托养在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在查询信息期间,应提供相应的站内生活照料服务。
8.属于打拐解救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应参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执行,落实民政部门职责任务。
(二)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1.公安机关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情况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2.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失踪人员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对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3.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中相关内容。
4.对救助管理机构报请需要采集DNA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DNA数据,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5.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
6.属于打拐解救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参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执行,落实公安机关职责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等相关工作,逐步建立起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
(二)抓好具体落实。《意见》中部分内容是全新的救助概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要在结合以往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基础上,及时更新方式方法,完善设施设备,加大资金投入,合理整合资源,将新的救助概念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传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身份查询、照料安置等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