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27
  6.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5〕1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2-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财综〔2015〕126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免征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