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3-31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66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发改〔2015〕6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上涨影响,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统一调整为108元/吉焦(含税)。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三、本通知自2015-2016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