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25
  6. [发文字号] 2015年第〔〕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5-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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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企业申报环保目录继续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和《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4]6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生产管理,保证销售车辆稳定达标。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

  四、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五阶段规定的车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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